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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30日星期一

草根微辞:驳“王姓警察无罪”辩护文:看法盲如何装逼普法(2015-2-8)


编按:此文在当时并没有发表在工评社博客上,而是直接发在了凯迪猫眼社区,并与网友有所互动,但也只有3、4千次点击,远远无法与批驳的那篇得到置顶的向讨薪女工泼脏水的文章点击六、七十万次相提并论。与点击率悬殊对比相对应的是,为杀人恶警辩护文章可谓老太太裹脚布般又臭又长,但我们这篇驳论文简明扼要,直指要害。
作为展示我们的立场和完整逻辑的一部分,此文仍有一定斗争意义,故重新贴出供读者查阅,可结合我们在新青年论坛整理的长篇专辑(【聚焦2014年12·13山西太原讨薪命案】http://t.cn/RZJ1pIl)以及系列报道、评论文章来看。
当局在处置这一重大案件中,完全暴露了其“法治”“依法治国”的伪善和反工人、反人民本质。

(工评社 2015年11月30日追加编按)

(后附批驳的文章)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10704614
[原创]驳“王姓警察无罪”辩护文:看法盲如何装逼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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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评 于 2015/2/8 23:09:04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驳“王姓警察无罪”辩护文:看法盲如何装逼普法

网友“标准大撬杠”2月1日发表在凯迪猫眼的文章《当真依法治国,则应认定太原王姓警察无罪》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10687735是目前最无耻的洗地文章之一,大概也是网络点击量最高的网帖(截止2月8日有67万次)。

此文一开头就标榜“依法论理帖子”“亦为普法文章”,特别强调其反对者“许多人的法律常识之低下”,然而这篇文章的最大问题不是别的枝节末梢,而是在没有经过任何合法的司法程序,就把所有他的论据都写为“事实证明”“事实查明”,通篇连较为谨慎的“涉嫌”一词都没有,在他口中全都是已经铁板钉钉了。看作者的措辞,好像已经是包青天在宣判了,而这种宣判没有列出任何的证据、质证和分析。就这样的法盲,还装逼给别人“普法”?

此文所引用的说法完全是官方说法,当事人提出的大量不同意见,连对质、批判都没有,直接绕开。比如他所谓“事实证明,工头与王友志已约定”,既无任何约定的证据,工人也早就说了根本没有约定、只是口头承诺,然而他直接绕开,提都不提。类似这种选择性失明比比皆是。反驳工人讨薪说法,却没有出示任何证据。就这样的法盲,还装逼给别人“普法”?

此文说“李康不配合提供身份证,属于故意隐瞒身份”,说明他连为恶警洗地的央视焦点访谈视频都没看。请注意看那个视频,李康虽然不太情愿,但还是出示了身份证给警察。我在微博回帖中就发现了有大量的五毛狗都没有看这个视频,都说李康没有出示身份证。为什么五毛狗连洗地视频都不看,就敢放狂言?有钱真任性啊。这就不只是法盲了,更是眼都瞎了,洗地视频都懒得看了,直接编故事。

此文说“如果都以看热闹不嫌事小的态度来裹乱,那么,严格说,警察当时称他们为犯罪嫌疑人并无不妥”。真可怕!那大街上任何一群人围观看热闹都可能被指控犯罪嫌疑人了。那就是法西斯时代,“道路以目”了,决不能围观,决不能一群人聚在一起。这可不是什么法治,而是法西斯统治。这样的法盲,还装逼给别人“普法”?

此文第三节说“周秀云暴力妨害公务”,却完全不谈事件起因:警察首先无凭无据辱骂工人是犯罪嫌疑人,首先打了王奎林一巴掌(很多5毛狗也不喜欢看视频,硬说工人先打了警察),首先抢夺工人手机,在工人还没有任何反抗时就先发制人叫拿铐子来(法盲们不知道,动用手铐是有法律限制的)。连起因都不谈,就解释不了当时警察是怎么“执行公务”的,哪里还有什么“妨害公务”?就这样的法盲,还装逼给别人“普法”?

此文第四节说“王文军根本不可能具有杀人的故意”,别说证据、质证了,连证明都不用了,直接宣判不成立。文字中充满为杀人恶警辩护的粗鲁浮躁的戾气,连法律精神的影都没有。就这样的法盲,还装逼给别人“普法”?

此文在没有证据、叙述大量不清、大量回避现有证据的情况下,更说出了杀人恶警王文军在“执法”过程中“多少还含有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下一步就准备说要封杀人恶警王文军为人民英雄、全国治安战线劳动模范、让北京降半旗致哀了。就这样的法盲,还装逼给别人“普法”?

此文很缺乏对事实本身的充分分析,却是津津有味地做出了想像性质的分析,例如他要读者假设“周秀云抱住王文军大腿坐在地上耍赖,换做你,有几种反制周秀云的做法?”他自以为聪明引导读者对王文军“换位思考”,然而有多少警察更别说有多少普通网友做得出王文军那样疯狂的涉嫌犯罪举动——先发制人出手殴打群众、先发制人抢夺群众手机、先发制人拿手铐铐人,请问网友你们能做这样的“换位思考”吗?请问装逼“普法”的法盲和5毛狗们:你叫我们怎么换位思考?

此文有大量类似荒谬之处,不再加以一一澄清。最后只再说一点:此文还说王文军并没有“拗断周秀云的脖子”,说这是“小孩儿打架时都用过抱脖子摔倒对方的动作”,把周秀云尸检结果证明的颈部损伤归因于意外事件。这个说法无论在事实还是逻辑上都非常牵强,估计只有极力设法为王文军辩护的利益相关者才“愿意相信”。而且这个说法也忽略了一个媒体尚未报道的重大事实:王文军不是“打架的小孩儿”,而是据工友代理律师李劲松律师披露王文军从警前系驻晋63军“警卫连警卫排长”,自称其老母的人更说王文军“从军13年,从警11年”。这样资深的专业人士,会不懂得制服他人的专业手法吗?怎么能与小孩子打架类比?就这样破绽百出的法盲,还装逼给别人“普法”?


草根微辞 2015年2月8日


诸位可关注追踪帖【聚焦2014年12·13山西太原讨薪命案】http://t.cn/RZJ1pIl



附:


[原创]当真依法治国,则应认定太原王姓警察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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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 个回复
标准大撬杠 于 2015/2/1 17:28:18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按语:

    A、本帖为依法论理帖子,可为王姓警察辩护参考之用,亦为普法文章,发表一天多,已有38万多的点击。这里边自然少不了无赖、法盲的谩骂,本人一时气愤,对这等人渣回骂,竟被小编封口24小时。

    B、 本帖原本不想篇幅过长,但未想到许多人的法律常识之低下,简直令人发指。所以,索性将本帖修改补充,甚至加以讲解,以期达到普法之效果。

    C、 本帖献给王文军警官及其母亲,让他们知道,这社会上还是有善良、守法的公民。

    D、本帖献给所有善良、守法的公民,你们不应该在无赖法盲们的谩骂下沉默,因为一旦民粹主义得势,必然国将不国,每一个善良守法的公民都将深受其害。对罪恶的沉默,实质上也是对罪恶的纵容,终究会害及自身。

    E、 本帖献给所有老猫友及猫眼的老板老木。几年前,云南昆明的15岁少女卖淫案,与这次的太原案本质极其相似。昆明案的争论中,我所欣赏的几位智者、自由主义者如倚栏读简、资料、胡丽娘均被冠以五毛的殊荣,自那之后,他们都相继不在猫眼发言了。彼次事件,我认为是猫眼从精英论坛彻底败落的标志性分界点。曾记得胡丽娘在猫眼最后发言的大意:与这些暴民的无政府主义相比,我更愿意接受目前的专政,至少这种专政下的混乱还有基本的社会秩序,而一旦这些暴民得势,那种混乱才是彻底的无序混乱。

    F、 本帖献给有关部门,关于太原案件,你们在网上看到的要求“严惩警察”的汹汹喧嚣,其实那不是民意,而是民粹。本贴的跟帖中已有人公开宣称:虽然我不敢公然对抗政府和警察,但是我乐于看到警察倒霉。还有:这个国家的法都是恶法,我们不但不会遵守,还要推翻它。看看吧,这是正常的民意吗?希望太原方面以当年的昆明警方为榜样,不偏不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王文军警官以公道,慰天下主流警察之公心。

    G、本帖献给各种网媒、纸媒,本人声明:本帖为公正和普法目的,欢迎转载。本帖著作权上的所有财产性权利,本人仅保留每次转发、刊登时五毛钱的金钱权利。因为此贴一出,本人必将被戴上五毛的桂冠,本人不想像前述之倚栏读简、资料、胡丽娘他们那么冤枉,有五毛之名而无五毛之实。所以,本人仅保留五毛钱的金钱权利以及标准大撬杠的署名权,其他一概放弃。同时,本人作出格式化债权转让通知:所有转发、刊登之媒体,应当将每次的五毛钱稿酬直接交付于希望工程、或者红会、或者郭美美。

    H、本帖也献给那些因被政法机关打击、处理过而对警察和社会怀恨在心的人;献给那些唯恐天下不乱意图浑水摸鱼的刁民;献给那些有陈胜吴广之贼心而无陈胜吴广之贼胆的奸佞懦夫,你们的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I、   本帖也献给王文军警官未来的辩护人,倘若本贴内容中有些许可参考价值,尽管无偿使用,因为正义无价。同时也请法律人斧正。

    以下开始正文。

    太原王姓警察无罪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事情起因,根本与讨薪无关

    事实证明,工头与王友志已约定:为避免双休日取钱不便,所以15日付清全部余款。这说明双方已达成合意,那么,从法律上讲,在15日之前,王友志的债权属于未到期债权,15之前去要钱,将侵犯债务人(工头)的期间权,既无法律依据,亦不会受到法律之保护。

    事后查明,王奎林等人根本就是想抄近路,所谓讨薪,从一开始就是谎言,而且这个谎言即便是真,本身也无法律依据。

    而在当场及事后,王氏父子对外宣称是去工地讨薪,实属无理取闹、混淆视听,王奎林面对央视董倩的独家采访时,继续将谎言向不特定公众散布,根本违背法律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运用法言法语,我们不能说这一家子都是刁民,但至少可以说这一家子的人格、信用有严重瑕疵,在此事件上,王氏一家显然都是有过错的。

    二、保安报警、警察处警合理合法

    保安按制度拒绝王奎林等人进入工地,王奎林等人遂电话纠集多人参与殴打保安。此时,报警不但是保安人员的基本权利,也是当时最守法的救济手段。警察及时处警,更体现了高效便民的执法原则。

    警察让保安小马来到现场指认,小马指认一个叫李康的大个子打了他。警察让李康把身份证拿出来,李康不配合。

    李康不配合提供身份证,属于故意隐瞒身份。注意:对公检法故意隐瞒身份是严重违法行为。刑诉法为此特别规定:对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是故意隐瞒身份的,必须逮捕。那么,在此情况下,警察完全有理由传唤李康到派出所。注意:当时警方仅是传唤而不是逮捕。

    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可见,至此,太原警察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没有任何错误。

    有人吹毛求疵诡辩称:警察到现场不久,就称民工为犯罪嫌疑人,本身就违法。

    那么,该怎么看这个问题呢?实事求是地说,警察当时的用语多少有些瑕疵、不够规范,且不利于平和当时的环境、气氛。但是别有用心的人以此无限诡辩、胡搅蛮缠,实际上是经不得严谨推敲的。因为,从当时的事实上看,王奎林欲强行闯入工地,不成,遂电话纠集多人,其中有人殴打保安,周秀云甚至还有明确的犯意表示-对保安说信不信整死你。那么从法律上讲,可以有以下推断:周秀云有明确的犯意表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的预备?王奎林纠集多人强闯工地,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的着手;有人动手殴打保安,明显企图激化矛盾,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着手?

    所以,如果都以看热闹不嫌事小的态度来裹乱,那么,严格说,警察当时称他们为犯罪嫌疑人并无不妥。

    三、周秀云暴力妨害公务事实成立

    现场的监控视频显示,开始,警察并没有理会王友志王奎林父子,而是准备把李康带上警车。这时,王友志阻挡警察带人,被其他民警挡住。当李康被带到警车门边准备上车的时候,周秀云又冲上去抓住李康,不让警察带人。视频还显示,周秀云下车后,直接冲向其中一名警察,撕打对方,而另一名警察王文军看到后,赶过来,夹在二人中间,紧接着,周秀云与王文军撕扯在一起,在长达6分多钟时间里,二人一直保持着这样的姿态,互相抓扯着对方,没有分开。警察让周秀云松手,周秀云坚持:“不松,就是不松!”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关键点在,6分多钟后,王文军突然用一个动作,致使周秀云躺倒在地上。

    那么,王文军有没有权力制服周秀云呢?答案显然是:有。

    此时的周秀云,不但阻碍民警对李康执行的公务,而且其自身已经上升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并且是现场的实行犯,如果王文军不及时制止周秀云的犯罪行为,那就是王文军渎职。而且,公安属于公共治安资源,一个派出所的辖区至少几万甚至十几万人,而一个派出所的警力不过几十人。如果放任周秀云抱住王文军大腿不放,那么这一事件将不知拖延到何时,必然违反效率原则,假如这期间别的地方需要处警,而有限的警力被周秀云无限期阻滞,那将是对整个社会的不公和犯罪。

    所以,王文军在警告了6分钟之后,才出手制服周秀云,已经是仁至义尽了。那么,当警察制服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特别是针对暴力反抗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不使用暴力手段,根本就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四、王文军根本不可能具有杀人的故意,这一点,不需赘述,稍有正常思维的人都不会提出异议。

    五、王文军也不构成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而王文军是合法执行公务,事后虽有法医鉴定周秀云死于颈部伤害,但是从法益侵害性的角度看,王文军身为警察,有权利制服和抓捕暴力抗法的犯罪嫌疑人(此处多少还含有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即违法性,因而可以成为违法性阻却事由,从而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况且,王文军也不应该有伤害故意,因为身为警察,每天都要与犯罪嫌疑人打交道,而犯罪嫌疑人鲜有文明者礼貌者,那么,如果一旦冲突中相对人受伤害,就归因于警察故意,那么所有警察岂不是天天都有伤人故意?

    何为法益侵害性呢?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要受刑法制裁,是基于刑法的三阶层理论。

    a、  构成要件的该当性;b、法益侵害性(违法性);c、非难可能性(有责性)

    a、b、c是层层递进关系,即必须同时按顺序满足a、b、c,才构成犯罪并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

    举例说,一个13岁的孩子,故意持刀杀死小贩,结果会如何?

    首先,故意持刀杀人,符合法条中故意杀人罪的所有构成要件,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该当性;

    其次,杀人,侵犯他人的生命权,是否构成犯罪呢?还真不一定。

    如果孩子是正当防卫,则构成违法性阻却事由,那么,就代表这种杀人不具有违法性,即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因此就不是犯罪,后边的也就免谈了。

    而另一种情况,就是这孩子不具有任何违法性阻却事由,于是就可以继续往下谈了。

    第三,就到讨论非难可能性(有责性)的阶段了。这孩子a、b都够了,但是因为他不满14岁,不具有非难可能性,对不起,杀了白杀,这孩子不构成犯罪,由其监护人负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那么,法益侵害性(违法性)这一层中的违法性阻却事由都有什么呢?典型的是正当防卫和职务行为。

    以职务行为为例,你无故踢断别人的腿,肯定是故意或过失致人伤害。但足球运动员在足球场上踢断别人的腿,除非是故意斗殴时踢断腿,否则,根本不会被追究,警察都不来,因为这属于职务行为。并且,像不允许有罪推定一样,在职务行为中,一般也不能作恶意推定-比如,梅西急了,故意铲球踢断C罗的腿,所以要法办梅西。法盲才会这么喊。

    具体到本案中,王文军警官就属于执行公务中的职务行为,如前面的分析,王文军警官在彼时的现场,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从而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注意:我指的是现场,不包括到派出所之后的情形。

    六、王文军只能是执行公务中的过失致人死亡。

    通过以上分析和推理,可得出,王文军只能是执行公务中的过失致人死亡,因此,王文军个人不应该承担责任。周秀云的家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求获得国家赔偿或补偿(赔偿还是补偿这一点,专业法律人士会有歧异,但此处没必要展开讨论),这才是合法的救济手段。

    有人说王警官拗断周秀云的脖子,还不是故意吗?

    请注意,不是拗断,更不是你们想象中的007那种咔嚓一下的手法,不要混淆视听。那个动作是抱摔,小孩儿打架时都用过抱脖子摔倒对方的动作,你想不起小时候的自己,也可以去中小学校观察孩子们打架时意图撂倒对方时的手法,这种手法,鲜有造成对方颈骨损伤的,所以从这个层面上说,周秀云的颈部损伤,更应归因于意外事件。

    有人还会说,为什么不能用其他手法制服周秀云呢?

    答案是:国情+现场姿势。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中,第一条就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深刻把握。

    这个国情是什么呢?其中之一就是,无赖和刁民不在少数,这是大家都心知肚明但不好或不敢直说的情况。所以才要依法治国,提高全民族的法律素养。

    王文军警官作为长期的基层警察,跟那些长期服务于农村基层的乡镇公务员一样,更深知上述那一国情,所以王文军被撒泼似的抱住大腿长达6分钟而不敢有所作为。

    大家可以对照那张照片,周秀云抱住王文军大腿坐在地上耍赖,换做你,有几种反制周秀云的做法?

    1、  掰手,极易造成对方手指损伤,须知,断一根手指就构成轻伤害,所以王警官不敢;

    2、  在腋下着力,这农村悍妇要不嚷嚷袭胸才怪,这就是国情,王警官更不敢;

    3、  在后腰处裤带着力,将周秀云提起来再放倒,还是国情,周妇喊你脱裤子耍流氓,王警官更说不清,所以更不敢。

    除了这些之外,还有其他着力点吗?你们可别指望王警官会点穴。所以。王警官选择抱摔,应该是他认为风险最小的制服方式。

    关于踩踏头发20分钟,这个做法,王警官确实错误,应当予以行政制裁。

    但从反面看,更说明王警官当时没有意识到周秀云已经受伤。

    如前所述,因抱摔而严重伤害颈部,本身就是小概率事件,而且周秀云躺在地上,并无呕吐等情节,所谓的不动弹,王警官也有理由怀疑这是另一种撒泼手法,装死装活在村妇撒泼时再平常不过了,基层工作人员谁没见过?只可惜周秀云这次是真的受伤了,无奈成了“狼来了”的故事之翻版。况且,周秀云被押上警车时,还跟王志友说话,谁又能意识到周秀云已经受了重伤?

    一般人都知道伤人之后赶紧逃跑,或者赶紧救治以减轻罪责,怎么可以想象王文军知道对方受伤后而自顾自踩着头发看风景?那得是傻成何种程度的人?显然于情于理都不通。

    七、至于到派出所之后的警察打人,显然是故意伤害,这一点,毋庸置疑,我也支持对那些在派出所打人的警察予以制裁,如果王文军参与了派出所打人,自然不例外。

    问题是,周秀云的颈部伤害,根本不是在派出所造成的,以此认定王文军涉嫌故意伤害,显然于法于理不通。

    八、法治,就是通过法律使得公权力和私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其要求是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的运行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依法而为,并不能仅仅强调立法、执法和司法环节,而忽视守法环节。

    本案中,周秀云等人蔑视公权力,妄图无限扩大私权利,不但不守法而且严重违法,这是不争的事实,不能因为所谓农民工的身份就凌驾于法律之上。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必须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如果迫于网络民粹主义者的压力,最终让王文军警官个人承担所谓的故意伤害责任,那么就是对公平正义的践踏,对服务大局的摧残。一旦如此,则在政治效果上,让民粹主义风行,负分;社会效果上,等于纵容违法乱纪,产生错误的指引功能,负分;法律效果上,不但伤害王警官个人,更会严重伤害司法的权威性,大大的负分。

    结语:

    南京彭宇案之后,遍地是倒地讹人的老头老太,到处有欲善行而不敢为的人民。

    假如王文军警官被判有罪(不考虑到派出所之后的行为),那么,可以想见,未来,将是遍地的泼妇刁民,到处是畏手畏脚不敢作为的警察。-谁最希望发生这样的状况?可以肯定,永远不会是现在守法以及未来也不期望犯法而不被追究的善良人民。

    真到那时,依法治国,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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